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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麗建議在深合區試點探索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開展社會服務

2026年3月10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澳區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吳小麗在十四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中提交《關於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試點探索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開展社會服務的建議》中指出:近年來,隨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持續推進,一批澳門愛國愛澳社會團體在合作區及周邊地區設立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這些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參與社區治理、長者關懷、家庭支持、青少年發展和社會融入等社會工作專業服務,補充了基層公共服務供給,服務了澳門居民在內地生活發展需求,促進了琴澳社會融合,豐富了基層社會治理實踐。

她指出,上述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在橫琴依法承接並實施的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與內地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依法承接的同類項目高度一致,均以非營利方式向社區居民和困難群體提供專業化、普惠性的服務,並體現明顯的公共服務供給屬性。然而,現行稅收政策適配仍有完善空間,制約了服務項目持續投入和效能提升。

一方面,現行稅收管理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身份認定,主要依據設立地和法律形式分類,而非承接服務內容。此類機構常被作為非居民企業或參照企業管理,其依法取得並用於公益服務的收入,難以適用境內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相關稅收政策,在稅收政策適用上與內地同類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存在差異。

另一方面,現行增值稅政策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的覆蓋範圍仍有待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過財稅〔201636號文等文件,對養老、教育、醫療等基本民生服務作出了較為清晰、可識別的政策安排。但實踐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如社會工作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等基層社會工作服務平臺所提供的社區融入、家庭支持、困難群體服務和社會支持網絡建設等服務,尚未在增值稅政策中形成系統性對應。這些服務通常按一般應稅服務管理,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項目運行成本,並影響了財政資金和社會資源使用效率。

她認為,從實踐基礎看,內地已形成較為成熟的基層社會工作服務平台運行模式。這些平臺以鎮(街)為依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運營,在制度定位、運行機制、服務內容和監管方式等方面日趨規範,具備清晰的行政識別基礎和規範的治理框架,為稅收政策進一步加強制度銜接提供了現實依據和可參照經驗。

鑒於上述情況,為更好發揮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在社會服務和基層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本人建議由國家稅務總局牽頭,公安部、財政部、中央社會工作部、民政部、國務院港澳辦等相關部門配合,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為試點,圍繞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開展稅收政策適配的探索性安排:

一是建議探索建立“跨境公益性社會服務機構”的識別和支持機制。在現行稅收制度框架內,針對依法登記且持續運營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可結合其服務實質進行綜合評估,重點參考其在合作區運營年限、服務澳門居民情況、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規模、財務管理規範性以及母體組織社會聲譽等因素。經評估的機構,視同具備與境內“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同等稅收主體地位。對其依法取得並專項用於實施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收入,在不突破現行稅法框架的前提下,研究依法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政策框架相銜接。此舉有助於以緩解因機構身份差異帶來的稅收政策適用問題,積累跨境公益性社會服務稅收管理試點經驗。

二是建議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給予增值稅支持。參照現行增值稅政策中對養老等基本民生服務的制度設計邏輯,對社會工作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等服務平臺,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約定,向服務對象提供社區融入、長者關懷、家庭支持、青少年發展和基層社會支持網絡建設等非營利性社會工作服務,在明確服務範圍、運行標準和監管要求後,參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二)項中“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等條款精神與實質,探索納入增值稅免稅範圍。此舉有助於降低跨境公益服務的稅負成本,提升財政與社會資源的使用效率,為大灣區公共服務均等化與規則銜接提供支撐。

通過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先行探索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稅收政策適配機制,有利於更好發揮澳門社會力量在合作區民生建設和基層治理中的積極作用,為深化琴澳融合提供制度支撐,也有助於在加強評估和總結的基礎上,為粵港澳大灣區乃至全國相關領域政策完善積累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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