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海域使用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的授權行使海域管理權,規範與海域有關的活動。為有效管理海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具職權推動制定海域管理方面的法規。
第7/2018號法律第八條亦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通過批給、許可或其他方式,批准海域的使用。批准制度由專門法規規範。
為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展開了《海域使用法》的立法工作,制定關於海域使用的法律制度,以具體落實第7/2018號法律的規定。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海域屬公產;
二、訂定私人實體得以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
三、明確海域使用權的範圍,賦予海域使用權人在海域使用權憑證有效期內,按照憑證所定的海域面積、空間、用途及條件,使用特定海域;
四、訂定海域使用和利用的條件,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杜絕海域出現荒廢閒置的現象;
五、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海域使用權人須繳付海域使用金;
六、明確海域使用權終止的後果,以及倘有的賠償、移除在海域上設置的基礎設施及臨時設施,以及騰空海域的相關規定;
七、積極保護海洋環境,減低用海項目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