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今(19日)細則性討論並通過《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法案由政府於去年10月21日提交予立法會,並於11月5日獲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隨後由第三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及分析。
目前,澳門的餐飲場所因是否設於酒店內而由不同的法律規範,在酒店內開設的由第8/2021號法律《酒店場所業務法》規範,而在酒店外開設的由第16/96/M號法令規範。法案建議維持有關做法,酒店內的餐飲場所仍由第8/2021號法律規範,而酒店外的餐飲場所由新法規範。
為了貫徹“放管服”的改革理念,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法案重構餐飲及相關場所的准入制度,在確保建築、消防和食物衛生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法案進一步放寬、簡化和完善相關場所的發牌制度。首先,在牌照種類方面,法案將現行法規下的餐廳、酒吧、飲料及飲食場所各自類別的牌照簡化合併為單一牌照,即不論餐飲場所的名稱、形式及規模,均由市政署發出統一的“餐飲場所”牌照。
此外,因應餐飲場所的規模不同,法案分別設立准照制度及登記制度。如果餐飲場所的實用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且場所的裝修工程依法無需獲發工程准照,則適用登記制度,一旦獲發登記證明便可對外經營;如餐飲場所的實用面積超過120平方米,或者場所的裝修工程需申請工程准照,則適用傳統的准照制度,但法案簡化准照的申請及審批程序,減少參與程序的部門數目,並明確規定所有申請須透過統一電子平台進行,從而加快審批流程。
另一方面,按照現行規定,如餐飲場所位於世遺緩衝區,在進行裝修及申請准照時需聽取文化局的意見,新法簡化有關做法,規定如場所位於緩衝區內但非緊鄰文物或風貌街道,對場所的外部進行更改、保養及維修等裝修工程時,無需事先諮詢文化局意見,從而簡化行政手續。為了減輕餐飲企業的營運成本,法案亦規定將餐飲場所納入旅遊稅的豁免範圍。
在簡化餐飲場所開業牌照行政手續的同時,法案明確規定餐飲場所應遵守配套法規規定的技術條件,尤其是關於建築、消防、衛生方面的條件,以確保場所在安全的狀態下經營。此外,由於部分已獲發牌照的餐飲場所未必能夠符合新法的要求,為了使相關場所能夠繼續經營,法案設立了相應的過渡性規定。
法案將於今年7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