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今(19日)細則性討論並全票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法案由政府於2月3日提交予立法會,並於2月10日經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隨後由第三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及分析。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第22/2018號行政法規設立,法案建議廢止上述行政法規,提升其規範的法律位階,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有關做法賦予國安委更堅實的法律基礎,是澳門特區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強化國家安全體制頂層設計的重要舉措。
法案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核心,優化了國安委的性質、職責、職權、組成及運作等方面的規定。為了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法案規定國安委具職權判斷有關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及作出決定,並賦予該決定執行力。此外,法案規定國安委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國安委的工作不受澳門其他實體或個人的任何干涉。
為了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強化澳門特區在經濟、文化、社會等非傳統領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法案擴充了國安委的組成,除了各司司長均為國安委的成員外,尚加入了文化局局長、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及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此外,法案設立國安委秘書處,以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由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另一方面,法案亦規定了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職責,通過顧問機制,確保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能夠更好獲得國家的支持及指導。
在訴訟程序方面,法案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相關規定,引入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許可機制,如法官認為某一訴訟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的必要,應將有關案件資料送交國安委,如國安委決定存在國家安全保護利益的必要,則法官應啓動相關機制。另外,在獲國安委確認的情況下,如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法官應決定不公開進行相關訴訟行為。
最後,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法案設立開支的特別制度,並建立相應的監控機制,規定每筆支出均須經由行政長官許可或在授權範圍內由國安委秘書長許可,而秘書長亦需在年底向行政長官遞交相關開支紀錄,由行政長官作出批閱。此外,政府每年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讓立法會知悉有關款項的控制和管理情況,而有關報告須予以公開。
法案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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