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容永恩在在十四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中提交的關於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細則》的建議中指出:《反家庭暴力法》於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至今已10周年,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但與反家暴工作的要求以及現實需求相比,無論是法律本身的規定還是執法過程仍存在不足,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夠,家庭暴力的定義、適用範圍需要予以擴大並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告誡、強制報告制度等都需要完善和細化。
因此,為完善法律體系,更好地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建議全國人大出臺實施細則,主要就以下問題進行立法完善:
一、 完善家庭暴力的定義與適用範圍
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列舉偏於原則,難以涵蓋實踐中新出現的暴力形態。建議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將家庭暴力類型完善為“四類型”結構: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並採用列舉式規定方式,對精神暴力與經濟控制作出具體說明,例如: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恐嚇、跟蹤、騷擾;長期冷暴力或精神控制行為;嚴格控制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收支;扣押工資、生活費或重要證件,限制基本生活與發展權利。
並明確家庭成員以及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範圍。建議結合《反家庭暴力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家庭成員的具體範圍;“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適用標準;單純戀愛關係原則上不納入,但具有共同生活事實的同居關係應予以明確。通過細化範圍,既避免適用過度擴大,也防止保護缺位。
二、 明確多機構聯動幹預家庭暴力的原則,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介入反家暴工作。
反家暴是一個系統工程。一個家暴案件,往往涉及報警、求助、就醫、傷情鑒定、庇護、人身安全保護、法律援助等方面,需要多部門的協調、合作,因此應建立多機構聯動的工作機制,明確家庭暴力預防、幹預、救助等一體化的長效機制。
同時,應細化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婦兒工委等部門職責分工。
此外,應明確社會組織在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法律諮詢、庇護支持等方面的專業功能,規定政府可通過購買服務、項目支持等方式培育和支持基層專業社會組織參與反家暴工作。
三、 完善家庭暴力告誡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已實施10周年,但各地發出家暴告誡書的數量並不高,至今仍有地區未發出過家庭暴力告誡書。這與缺乏實操性有很大的關係。因此建議結合公安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細化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具體情形,明確告誡書製作、送達、回訪及監督流程,並建議把家庭暴力告誡書及相關信息錄入公安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明確告誡後再次實施家暴的,從重處理。
同時,可考慮將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單列專章,強化制度重要性、權威性。
四、 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代為申請機構、保護令的內容、證明標準和證據類型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和完善,但仍有不足之處,建議再增加禁止被申請人查閱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收入來源等相關信息;責令長期施暴或處於暴力循環中的被申請人依法接受心理疏導或行為矯治等內容。並進一步完善保護令的簽發流程和執行的具體要求。探索聽證機制,對撤回申請設定必要限制;明確保護令期限與民事訴訟週期銜接,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五、 完善強制報告制度
建議將因年老、殘疾、重病、精神障礙、受到人身自由限制、受到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情形納入強制報告的對象中;並完善和細化強制報告的發現、處置、轉介、後續跟進的全流程內容。包括:發現和報告;公安機關出警制止;證據固定;風險評估;轉介救助;後續跟蹤回訪。並且詢問受害人應單獨進行,防止二次傷害。
六、 細化法律援助、庇護等處置機制,增加家庭教育令的規定。
建議明確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請法律援助不以經濟困難為前提,並鼓勵地方增加司法救助措施。
建議明確庇護場所應根據性別、年齡實行分類分區救助,妥善安排救助服務並做好隱私保護工作。鼓勵與支持社會力量建立民間庇護機構。各級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民間庇護機構的建立。
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增加“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應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規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需求多樣,且對家暴受害人的救助是反家暴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建議將對家暴受害人的救助單列成章。
七、 完善相關法律責任
建議對違反實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記入加害人信用檔案。公職人員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由有關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另外,對於經告誡後仍拒不改正,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應依法從重處理。並應明確家庭暴力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重要法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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