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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道路交通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2016年10月7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因應道路交通安全及環境保護的需要,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道路交通規章〉》行政法規草案。草案主要是修改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中有關車輛規格、檢驗及駕駛資格方面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  車輛規格方面

基於交通安全方面的考慮,草案規定,所有輕型摩托車及重型摩托車均須裝置兩個後視鏡,以及要求輕型及重型貨車、掛車及半掛車左右兩側車軸之間須安裝防止捲入裝置。草案也訂明了駕駛員座位後方車門或車窗玻璃以及汽車擋風玻璃的最低透光度要求。

第二,  車輛檢驗方面

為適當控制機動車輛尾氣的排放,草案規定,將輕型汽車及重型摩托車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滿十年才進行每年強制檢驗的規定改為八年,而輕型摩托車則規定自為取得註冊所作的初次檢驗之日起計滿五年後須接受一次強制檢驗,並自初次檢驗之日起計滿八年後須接受每年強制檢驗。

此外,草案建議,測量發動機排氣噪音數值的方式應於車輛處於已停泊、車輪緊靠地面及發動機開動至最高轉速的百分之五十的狀態下進行測量。

第三,  駕駛資格方面

由於具備駕駛E+C小類資格並同時具D類或D2小類者在駕駛技術要求上均具條件駕駛E+D2小類重型客車,經考慮技術要求及道路安全後,草案建議賦予具備上述相關駕駛資格的人駕駛E+D2小類重型客車的駕駛資格。

因應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草案建議廢止有關駕駛考試中要求進行技術測驗的相應規定;以及建議容許採用設有自動變速箱的機動車輛進行A1小類的重型摩托車、輕型汽車以及D1D2小類的重型客車的駕駛教學或實習測驗。與此同時,為提升駕駛質素,將現行規定在斜坡三次嘗試均不能起動,以及因不熟練,致發動機熄火三次,均不能通過駕駛實習測驗,改為只有兩次機會。

第四,  過渡規定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然而關於輕型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的定期檢驗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才生效。

另外,對安裝後視鏡及防捲入裝置設有一年的過渡期,而在法規生效一年內安裝防捲入裝置者,豁免相關檢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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