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工務局人員現場檢查電力裝置
【本報訊】土地工務局持續配合特區政府便民利商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施政目標,近年已落實多項簡化手續措施及推出多項電子化服務。其中,為回應社會和業界訴求,促進社區經濟發展,特區政府透過修改《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行政法規,調整原有功率限制,特定工商業用途場所的電力裝置在功率超過69千伏安時才須具備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相關措施得到了業界的正面反響。
新規定便利營商簡化行政手續
過去經營相關業務和活動的場所,規定功率超過34.5千伏安的永久裝置必須具備電力裝置使用准照。整個過程須先申請臨時使用准照,獲發出後即可供電使用。其後,申請人須於臨時准照有效期內向土地工務局申請現場檢查,確保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後才會獲發確定使用准照。考慮到社會發展及營商環境對用電的需求有所增加,且現時市場上對於用電的保護設備與科技已持續發展和改善,在供電裝置的安全、保護及監控方面已顯著提升。因此,土地工務局在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及與電力公司舉行多次技術會議討論及跟進後,對原有規定作出修訂,並於去年公佈及實施。
經修訂的《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規定,針對設置於經營商業或工業活動、酒店業場所業務及作辦公室用途的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的電力永久裝置,其功率由過去超過34.5千伏安提升至超過69千伏安才須申請電力裝置使用准照,故上述場所不超過69千伏安的永久裝置已無需申請使用准照,從而達致便民利商的施政目標。
與此同時,配合《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的規定,簡化了相關程序,包括刪除必須公證認定簽名的規定,公共部門或實體可自行核實市民所提交的表格、申請書或聲明書上簽名人的簽名、資格及權力,優化了申請流程。
配合特區政府優化營商環境
土地工務局將持續梳理現有審批程序,進一步配合優化營商環境,提升行政效率。例如經修改後將於7月1日生效的《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將進一步完善工程審批程序和精簡相關行政手續,局方也將持續深化業務流程的電子化,配合特區政府便民利商及電子政務的施政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