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特區公報刊登《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
【本報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法案於2025年7月14日獲立法會通過,並於7月28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隨着科技的進步及社會的發展,醫療器械已成為現代醫療保健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被廣泛應用於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及康復,其質量、安全性及有效性直接關係到病人及使用者的健康。透過對醫療器械的研發、製造、進出口、批發及零售等環節實施全面的監管,可進一步保障醫療器械的質量、有效性及安全性,維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同時為本澳發展醫療器械產業提供法律基礎,推動本澳大健康產業多元化發展。
在充分考慮本澳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比較及參考國內外以及鄰近國家/地區的監管制度,特區政府制定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有關法律制度同時考慮及吸納了本澳專業團體和業界、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加強全生命周期管理 進一步保障公眾健康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確立藥物監督管理局為監管實體。
根據新法律制度,醫療器械按照其潛在風險程度分為三大類,包括第I類(低風險)、第II類(中風險,再細分為第IIa類中低風險及第IIb類中高風險)和第III類(高風險),並會因應風險程度實施“註冊”或“備案”制度,已獲准註冊或完成備案的醫療器械方可在澳門市場流通。
從事醫療器械業務活動的範圍包括製造、進出口、批發及零售。製造醫療器械須取得“製造准照”,並規定有關製造活動必須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以推動本地製造醫療器械的質量與內地及國際接軌,並為有關產品進入內地、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市場創造有利條件。
進出口、批發及零售第I類及第IIa類醫療器械不需具備行政准照,但進出口、批發及零售第IIb類醫療器械須具備“經營准照”,進出口及批發第III類高風險醫療器械也須具備“經營准照”,且第III類醫療器械禁止零售,依法只能供應給醫院和診所等醫療機構以及科研單位等。
新制度加強了對醫療器械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並會設立審評醫療器械的專門委員會,為審評工作提供專業支持。法律也訂定了刑事及行政責任,當中引入從事偽醫療器械的刑事處罰規定,以更好地保障公眾健康。
舊人舊制 設過渡期助業界適應新規定
新制度設立了過渡期,讓現有正從事醫療器械業務活動的場所,以及已在市場上流通的醫療器械能順利過渡,盡量減低法律對現有從事醫療器械業務活動場所的影響。
藥監局正著手進行一系列宣傳推廣工作,包括舉辦面向業界的說明會,向業界宣傳新法律制度內容,同時諮詢業界對施行細則草案內容的意見;也會通過媒體,以電台、電視廣告等方式,向居民宣傳推廣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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