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表示,按防疫措施規定,非澳門居民入境澳門前的21天曾到過外國,是不可入境澳門,而第53個患者在入境澳門前距離其到外國的日子已經超過21日,因此是符合入境條件。
應變協調中心補充,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入境時爲了逃避法律規定而虛報資料是要負上刑責,但這名人士入境時有如實申報過去28天的旅遊史,只是當局在調查流行病學期間其沒有如實申報更早前的旅遊史,按照現時法律,只有在其引起危害本地的情況才需要負上刑責。但也再次呼籲市民要如實申報旅遊史和行程,這對防疫措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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