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鼓勵企業以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的方式購置智能設備和資訊軟件系統、進行修繕工程等,以推進企業設施升級換代,提升競爭力,在第16/2009號行政法規《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基礎上,特區政府制定新的相關措施,提出以《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行政法規取代之。
過往,第16/2009號行政法規對已取得銀行貸款的企業投資項目提供利息補貼,隨着融資租賃逐漸普及,草案建議融資租賃亦屬可獲補貼的投資工具,可給予適當的財務鼓勵,藉此加大力度推動企業升級轉型。符合資格的企業可享受最長四年的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補貼期。
草案並建議年補貼率、許可給予補貼的貸款及融資租賃租金總金額上限,以及每一受益人可獲給予補貼的貸款及融資租賃租金總金額上限,須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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