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澳門特別行政區《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從1月23日至3月8日展開為期45天的公開諮詢,諮詢內容包括建立監控及預防制度、危險品、豁免及排除、與特定活動及設施/場所有關的國際法文書及專門法律之關係、具職權的公共當局及諮詢機關、危險品監控及預防、處罰制度、細則性規定以及生效日期方面,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一場公開諮詢會於1月25日下午三點假公共行政大樓舉行,消防局長梁毓森,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白安德、賴東生,消防局燃料安全廳長勞杰志、法律輔助處長李寶佳出席,現場有數十名公共機構、部門及實體代表出席。
梁毓森在致辭時表示,本澳社會快速發展,危險品種類必然日益繁多,所帶來的安全隱患不容忽視。環顧世界各地,由於種種原因,包括制度缺失丶管理不善丶以及安全意識不足而導致的危險品意外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威脅市民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有見及此,為解決本澳現時危險品散落社區,規管的法律法規零散,有需要作出統一管理制。因此,制定新的法律《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可訂定出監控和預防危險品在製造、儲存、運輸及使用時可能發生的嚴重意外事故的一般制度。
其後,氣象局代表向政府代表提問,氣象局內有部分設備會發出放射性物質,質疑未來在購置相關儀器時需否登記或取得許可,以及查詢處理或棄置有關危險品的指引;海事局代表問及將來是否以補充性行政法規確定具職權的公共當局;澳門機場公司代表則查詢有關機場貨運站引入暫存空運危險品緩衝的規定。
梁毓森表示,按諮詢文本建議,放射性物質屬第七類受規管危險品,屬於衛生局監管權限,《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將來生效後,從入口、運輸、儲存、使用將有更完善的制度監管,以他理解,放射性物質入口需經衛生局。相關危險品用戶,須遵從相關具職權公共當局的具體指引及建議。至於儲存方面,則視乎氣象局含放射性物質的儀器有否超出可豁免申請條件。他舉例說,若食店儲存超過4罐石油氣,則需另外利用符合安全條件的獨立空間儲存。
他又表示,未來機場貨運站暫存空運危險品須符合安全條件,例如滅火設施及應變預案等,具體規定將由行政法規補充。而有關制度的權限部門包括消防局、衛生局、治安警察局、海關、海事及水務局,民航局,稍後會以補充性行政法規寫清楚,補充性行政法規將與該法律制度一同生效。
另外,勞工局代表關注地盤存放的風媒樽,日後會否訂定儲存數量;經濟局代表亦表示,工業場所現有鍋爐有一定的燃料儲存,或會超出豁免量,未來能否予以豁免。
梁毓森表示,參考鄰近地區,均因應每種危險品的風險高低設有豁免量,將來會按新法規管。地盤有很多風媒樽,現時也有相關要求如何放置,未來若超出豁免數量,將來要在地盤覓適當的地方存放,若量多需要拆細儲存,強調超過豁免量就要監管。他又提到,經濟局監管的工業場所液體燃料儲存,現時已有法律規管工業場所如何儲存,新法不會對原有規定有影響。但只要超過豁免標準,便需要加強安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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