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於1月11日上午10時舉行會議討論《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稅務優惠制度》。會後,主席何潤生表示,法案更名為《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新文本建議生效日期由翌日生效,改為在公佈後滿六十日起生效,以便做好有關事前的籌備、普法、執法等工作。
何潤生表示,政府送交的新文本接受了委員會意見,優化並完善了法案。其中,法案標題改為《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增加“企業”字眼旨為更加清晰法案的規範內容。
何潤生指出,新文本明確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具約束力,財政局長在對稅務優惠申請作決定時,必須聽取委員會的意見。評審委員會由財政局副局長擔任委員會主席,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一名,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一名,科技範疇工商界人士兩名,科技範疇學術界人士兩名。
文本建議新增獲得稅務優惠的要件,由三項變四項。何潤生介紹,第四項是指需要符合獲得稅務優惠的要件,則不得欠特區政府債務。文本亦優化稅務優惠申請,需以專屬申請表提出,並可以電子方式提出申請。文本清晰了利害關係人逾期補充或不補充資料則視為放棄申請。文本亦增加了個人資料的處理、合作義務、保密義務,法務責任有關配套的規定。
法案生效日期原由翌日生效,新文本建議改為在公佈後滿六十日起生效,政府解釋需時間做好有關事前的籌備、普法、執法工作準備等。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評審委員會則於法律公佈翌日起生效,政府解釋成立委員會需要時間,對於生效日規定小組會沒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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