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的傳播,《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於22日刊登兩項行政長官批示,自2020年12月23日零時起,所有在入境前21天內曾經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內地、香港和台灣地區居民,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以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23條,第24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5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頒佈了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上款所指人士遵守有關的措施。
此外,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的傳播,自2020年12月23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21天在內地逗留,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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