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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察局、勞工事務局及法務局積極推廣修改後的《聘用外地僱員法》

2020年8月27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為明確非本地居民入境澳門之目的,加強外地僱員輸入環節的管理,第10/2020號法律《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已於本年76公佈,並將自105日起生效。該法律規範擬來澳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居民須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須從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入境,方可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但續期情況除外。

為配合上述法律規定而對相關申請程序作出修訂,特區政府修改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主要是調整申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須提交的文件,以及規定在交妥相關資料後,治安警察局才可發出“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

相關法律修改後,來澳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居民,於持“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入境澳門時,會獲發“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勞動關係隨即建立。其後,外地僱員須於相關“臨時許可”屆滿日前,前往北安出入境事務大樓辦理“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手續。此外,需預先申辦澳門簽證之國家(包括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的國民,除持有“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外,還須預先經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到澳門簽證,方可入境澳門工作。

為讓各界更清晰了解修改後的《聘用外地僱員法》及《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治安警察局、勞工事務局及法務局於851113日分別向澳門中資職介協會、各相關職業介紹所等代表舉行講解會,並將持續向各大社團,以及相關僱主、外僱、勞務公司等進行宣傳講解,以讓公眾了解相關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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