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9/2002號〈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法律草案,法案將由立法會審議。
為配合民防制度及保安部隊人員制度的革新,特區政府修改現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相應調整澳門內部保安體系的組織及運作性規定,確保法律對包括民防在內的本澳內部保安工作的指導性作用。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因應澳門民航局、澳門港務局、民政總署和澳門監獄的組織架構變化,更新有關部門、實體及其領導機關的名稱。
重新訂定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取消現時“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分類,統稱為“組成內部保安體系的公共機構”,以及更新法律對個別公共實體的提述。明確界定內部保安體系當中組成“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公共機構。
因應將來民防聯合行動的領導和指揮體制的變化,修改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的指揮官,同時修改與聯合行動指揮權相關的規定,使聯合行動指揮權的具體授予更具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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