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第10/2020號法律《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已於7月6日公佈,並將自10月5日起生效,該法律規範擬來澳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居民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從澳門以外入境方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但續期情況除外,故特區政府制定法規,為配合上述法律規定而對相關申請程序作出修訂,主要是調整須提交的文件,以及新增規定在交妥相關資料後,治安警察局可發出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
行政法規將自第10/2020號法律《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生效之日起,即本年10月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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