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今天列席立法會,就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預算綱要法》法案作出的引介時指出,所實施的公共財政預算法律制度,即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已生效超過三十二年,期間雖然歷經修改,但有關法令仍然有完善以回應社會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尤其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經濟快速發展,公共財政收支規模持續增長,故此,有必要與時俱進地加強公共財政的編製、管理、執行及監督,以達到更有效運用公共財政資源的目的。
為此,自去年開始,透過諮詢會、新聞發佈、社團拜訪、出席電台電視台節目等方式,特區政府開展了《預算綱要法》法案的公開諮詢工作,獲得社會高度關注及積極回應,多數意見對諮詢內容表示正面支持及贊同。特區政府並將在諮詢期間收集得到的意見作出總結及編製諮詢總結情況報告,供公眾知悉,而有關報告的內容亦曾於本年年初在立法會向各位議員作出專題介紹及回答議員提問。最後,特區政府在整項諮詢工作總結的基礎上,草擬了《預算綱要法》法案。
《預算綱要法》法案訂定了澳門特區財政預算的組織、公佈、修改和執行的原則及規則,以及訂立了有關編製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相關的預算責任及預算監察的規則。法案重點在於增加公共財政運作的透明度,以滿足社會對公共財政的監督需要,為社會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法案亦訂定特區政府應以更有效率及更有效益的方式開展預算活動,管理預算收入及開支,以及嚴格規範預算修改,從而使預算款項達至“專款專用”的目的。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提高預算的透明度。法案建議設立預算透明度原則,要求公共部門適時公佈具透明度的預算執行資訊,讓公眾能更好地獲得特區預算執行的相關訊息,有助強化公共財政的監督。法案並具體增設財政預算的“中期執行報告”及季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下稱“投資計劃”)執行報告”,透過這兩項報告可讓立法會對預算執行的實施過程及階段性結果進行實時的監督。
(二)訂定更嚴謹的跨年度開支預算規範。法案建議在編製預算時,對於涉及跨年度負擔的資本性開支項目,公共部門應就項目的總負擔作出預計或估算;同時,還須附同隨後各年度的指示性負擔份額,以便立法會在審議預算案時能清晰了解公共部門對投資項目的整體規劃,從而更深入、適時及有效的監督特區公共財政事務。
(三) 訂定“備用撥款”的款額上限。特區預算內“備用撥款”經濟分類帳項的目的是用以應付在編製預算時未能準確預測的開支,目前並未訂定款額上限,然而,考慮到公共財政資源的更有效運用,經研究後,法案建議訂定“備用撥款”的款額上限為預算總開支的百分之三。
(四)訂定“專款專用”制度。法案建議,在一般情況下,預算項目不得在不同的組織、不同的章目和投資計劃不同的項目群之間調撥,以確保預留的預算得以“專款專用”。但基於預算執行期間不可預計的實際需要,例如處於緊急及不可拖延、不涉及特區預算總開支金額增加並獲行政長官許可的預算修改等特定情況除外。
(五)統一採用“複式記帳法”。法案建議,在一般情況下,公共部門統一採用“現金收付制”並以較完善及完整的“複式記帳法”記錄所有財務數據,藉此提升特區編製帳目的系統性及準確性。但基於本身職務的特殊性及實際需要,特定機構將維持採用“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制度。